有《养蜂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做法,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乡下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范围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准则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乡下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能够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人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训练等服务,维护人员合法权益。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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