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养蜂业是社会经济效益较高的工业。为了加强养蜂出产处理,维护和展开养蜂出产,进步蜂产品质量,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充分使用蜜蜂为农作物、经济林木、牧草等授粉,促进我国养蜂作业的稳定展开,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全部从事养蜂出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牧渔业体系内蜂产品经销、加工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养蜂出产;各级农牧部分主管本区域的养蜂出产(以下总称养蜂出产主管部分)。各级养蜂出产主管部分,应加强团结对养蜂业的领导和处理。养蜂出产要点区域可设置专门处理和服务机构。其它区域视本区域状况,装备专职或兼职处理人员。各级养蜂出产主管部分担任组织养蜂出产,推行先进技术,训练人员,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作业,引导产销途径,展开加工业,进步蜂产品质量和产值,进步资源使用和经济效益。第四条 凡从事养蜂出产的单位和个人(包含专业户、联合体、协会、企业及各种形式的养蜂经济联合组织),在国家方针、法令答应范围内的出产和运营活动,都应遭到维护和支撑。鼓舞养蜂业的出产、收买、加工、出售一体化运营。第五条 各级养蜂出产主管部分应合作有关部分,维护野生蜜源植物;结合种草、栽树,活跃展开蜜源植物。第六条 农、林、牧、果、蔬栽培单位和个人,应尽或许防止在蜜源花期喷撒农药,有必要施药时,至少应在三天曾经告诉施药附近的蜂场,及时采纳方法。对违背上述规则形成蜂群严重损失的,养蜂出产主管部分应会同有关部分,追查责任,进行处理。第七条 对出省放养的蜂群,在出省前要检疫。蜜蜂检疫由县级以上养蜂出产主管部分或由其托付单位进行,并将检疫状况照实填写在养蜂证的“检疫记事”栏内。检疫有效期为三个月。凡在省内放养的蜂群,一般不检疫。检出患有检疫目标病的蜂群,就地治好后方可离境。检疫目标为欧洲 幼虫腐臭病、美洲幼 虫腐臭病、中蜂 状幼虫病、麻木病、蜂螨等。实施现场检疫方法。可按蜂场的实践蜂群数核收检疫费,每群(箱)蜂不得超越五分人民币。第八条 凡产生偷蜂、故意毒死蜂群及其它损坏养蜂出产的事情,当地养蜂出产主管部分应帮忙公安、司法部分及时处理。第九条 各级养蜂出产主管部分,应合作有关部分,在乡村、牧区和林场,广泛宣扬蜜蜂为农作物、经济林木、牧草等授粉的增产效果,展开爱蜂、护蜂的科普教育。需求蜜蜂为作物授粉的单位和个人,可采纳 与蜂场签订合同等经济方法,付出蜂场必定的蜜蜂授粉费用,具体方法由两边商 定。第十条 凡养蜂单位、专业户和兼业户,可凭本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的介绍信,到地点县养蜂生 产主管部分收取《养蜂证》。《养蜂证》由农牧渔业部一致规划,由县印发。第十一条 出县放蜂的蜂场,凭《养蜂证》到所去的县养蜂出产主管部分,输入境手续和执行场所。放蜂场所 的组织,由县养蜂出产主管部分一致担任,并依据当地蜜源资源,与有关部分洽谈, 优先组织本地蜂场,活跃、有计划地招待外来蜂场。任何蜂场不得侵占场所,有必要恪守当地政府有关法规和当地习俗、民族习气。 第十二条 运蜂出省境的蜂场,凭检疫单位和入境县养蜂出产主管部分在《养蜂证》上的签证,到交通部分输运蜂手续。蜂场回来原地时,凭《养蜂证》处理运蜂手续。转地蜂场,应恪守运送部分 承运蜂群的在有关规则,做好安全防护作业,防止产生事端,并合作运送部分及时转运蜂群,缩短蜂群在途中、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停留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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