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总 则第一条 为标准和支撑养蜂行为,保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继续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恪守本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担任全国养蜂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办法,支撑开展养蜂,推进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行遍及蜜蜂授粉技能,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添加农民收入中的效果。第五条 养蜂者能够依法自愿建立职业协会和专业协作经济安排,为成员供给信息、技能、营销、训练等服务,保护成员合法权益。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职业安排和专业协作经济安排的扶持、辅导和服务,进步养蜂业安排化、产业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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